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哈密原市委常委、宣传部部长汪江华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30万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至2013年,被告人汪江华利用担任和静县委书记职务上的便利,先后为多家房地产开发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及个人,在房地产开发、小额贷款公司设立等事项上提供帮助,先后非法收受人民币、美元、金条、房屋、小轿车等财物。
其中,2008年至2013年,被告人汪江华利用担任和静县委书记职务上的便利,为巴州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工程承揽、房地产开发等事项上提供帮助,先后多次收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舒某给予的价值330万元的银行卡7张,人民币125万元,以上财物共计455万元。
汪江华还为新疆某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承揽工程、工程款结算等事项上提供帮助,先后3次收受该公司和静分公司负责人王某给予价值79万余元的房屋一套、价值48万元的商铺一套、价值4万余元的地下室一个、价值12万余元的地下车库一个,以上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143万余元。
为新疆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工程承揽等事项上提供帮助,汪江华收受该公司董事长蒋某给予价值100万元的银行卡一张。
汪江华为巴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房地产开发等事项上提供帮助后,收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某所送美元3万元(折合人民币186938元),以借为名收受郑某所送丰田卡罗拉小轿车一辆(价值15.4万元),共计折合人民币34万余元。
乌市中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汪江华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多次收受他人贿赂款共计人民币1073万余元,其中既遂923万余元,未遂150万元,属数额特别巨大,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及罪名成立,遂作出上述判决。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汪江华当庭表示不上诉。